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25796075
被申请人一:黎蕾。
被申请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军凯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案件的被告。
事实和理由:
易延美、左斌文、左春蓉和左金艳诉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本案中,死者梁树华的死亡,是被申请人一黎蕾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避让措施明显不当或者操作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二是牌号为粤SHM7XX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二应负赔付责任。同时,申请人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在被申请人二处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现申请人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被申请人应按约定赔付。为此,被申请二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427号案件的被告,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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