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证据材料清单
发表时间: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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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证明事项 | 页数 | 备注 |
1 | 常宁市航运公司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拍卖)协议书 | 证明:被告周某拥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 | 1 | |
2 | 常宁市水口山街道办事处航运居委会证明 | 1 | ||
3 | 湖南省常宁地方海事处证明 | 证明:被告船舶系正常停泊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 | 1 | |
4 | 照片 | 证明:船舶停靠状况。 | 1 | |
提交人:XX
2014年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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