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律师专用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发表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291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龙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家住龙南县杨村镇乌石村下屋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青,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3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建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赣BL215Y二轮摩托车由杨村镇乌石村沿横黄线往九连山方向行驶,当行至杨村镇乌石村东水“小灵童幼儿园”路段时,遇横过道路的小女孩赖某某,被告人赖某某避让不当,将被告人赖某某撞倒,造成小女孩赖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1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赖某某随同龙南县中医院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后跟随交警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事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0mg/100ml,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词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虽然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但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XX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 X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刑事辩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