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是对案件事实的整理、概括和总结,是对证据欠缺或者漏洞的补强。本篇法律文书就是为此存在,在欠条中各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存在,委托人仅仅有一份通话录音,而开庭时同样面临着各被告不到庭的风险,很有可能无法查清事实,律师函可以补强这一证据漏洞,与录音的内容相互印证,从而证实利息确实存在。
法院在判决的同时,支持、认可律师函作为证据的产生的效力,认定利息存在。
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女士/先生委托,就您担保借款未能履行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女士/先生提供的“借条”证实:···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三者共同向委托人借款300万元,用期一个月,并口头约定月息三分,殷某某及···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连带担保人。现偿还期已过,经数次催要,三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依照法律规定,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现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催款事项,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您致函。
为维护双方的感情和利益,本着友好的原则,限您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即:向委托人支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您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信誉影响。
望慎重考虑此事,按时承担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律 师:马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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