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
被上诉人:姜XX,……
被上诉人:万XX,……
被上诉人:范XX,……
上诉人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二字第757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依法应予以改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借款合同》虽然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但是并不矛盾。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姜XX和万XX以被上诉人姜XX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共同向上诉人提出借款要求。一审法庭上被上诉人均承认向上诉人提出60万元借款,是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只有书面形式,同时认可可以以口头方式签订合同。一审法院片面理解法律,《借款合同》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便认为是矛盾不合法的不可采信,即便没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仅凭法庭上被告姜XX自认2014年8月12日自己确实向原告提出过借款就可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更何况被告姜XX和万XX在法庭上均自认是自己在《借款合同》上亲手签字按手印。因此,一审法庭对《借款合同》的认定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二、一审法院认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卡交易对账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被上诉人范XX在一审法庭上明确承认签订合同当天(2014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姜XX确实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的一部分借款资金45万,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无需就此事实举证。上诉人提交的记卡明细对账单和《卡交易对账单》证据证实8月12日上诉人分别取款18万和20万,8月13日取款13万,一审法院只看被上诉人范XX的陈诉与上诉人取款金额不一致便认为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合法更不合理,上诉人不是身上从来不装一分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借款,上诉人当天取款加自身现有资金共45万直接交给被上诉人姜XX,有被上诉人范XX自认相互佐证。一审法院不但不予采信该证据,还径直认定上诉人的所有诉讼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认定《电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该通话录音不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禁止性规定,通话中被上诉人姜XX已明确承认自己向上诉人借到了60万元,现在之所以不能按时向上诉人还款是因为钱花完了无法还债。仅此证据就足以证实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早已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却认为该证据没有其他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抵押无效实属错误,应当纠正
《借款合同》第二项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自愿用文国用(2010)第00344号土地证作抵押”,但因为办理登记部门认为自然人不能作为抵押权人而未能进行抵押登记,被上诉人只好将土地证原件交给了上诉人执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上诉人没有拿到钱为什么会签字按手印并将《借款合同》交给上诉人呢?这本身就是难以自圆其说,不符合常理,还将土地证原件交给了上诉人执有,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已经收到了借款资金,被上诉人的否认纯属无理狡辩。一审对上诉人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实属错误。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姜XX和万XX在庭审中承认确实向上诉人提出借款并在《借款合同》上亲自签字按手印,这足以证实合同已经成立;被上诉人范XX在庭审中承认当天收到45万和被上诉人提交取款凭证、《电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相互印证,证实了被上诉人姜XX已经受到借款资金,《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 致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XXXX年XX月XX日
注: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撤销原判,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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