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所邹瑜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灭,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同居两个月后原告怀孕于2009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原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被威远县民政局撤销,后于2010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认识时才年满18周岁,刚刚脱离父母的监护,对于婚姻是什么?婚姻意味着什么?原告茫然无知。只是带着初为人母的自然本能,希望给腹中孩子一个完整家庭的良好心愿,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与被告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原告从没有考虑过自己对被告是否了解,被告对自己是否有真正的感情?被告与自己在人生观、价值观上是否合得来?只是单纯的认为只要生育了被告的孩子,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会牢固。其殊不知,真正健康良好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彼此深入了解和互敬互爱的基础之上的,婚姻更意味着责任和承担,婚姻更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去经营和维系。原告在与被告在毫无感情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关系显然是非常冲动和不理智的,并且在以后的婚姻关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无法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化解,双方之间缺乏爱情,在日常生活中都不能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对方、理解对方,更因双方父母因子女的关系而态度十分的僵硬,对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断的激化,使得本就在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更难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这段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的种种矛盾、带两个年幼孩子的艰辛及没有尊严的生活而倍感窒息和痛苦,时至今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早已形同陌路,因此原告带着绝望和无奈起诉到贵院恳请贵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从这段冰冷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在本案的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这也足以印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灭、无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第2条、第10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建议法院判决婚生女儿XXX(5岁)、儿子XXX(3岁)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XXX、XXX抚养费共计1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理由如下:
原告在生下女儿和儿子后一直都是由原告亲自抚养照顾,女儿和儿子与原告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在心理上非常的依赖原告。同时原告作为母亲带着母亲特有温柔和细腻,在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中对两个孩子的生活习性和心理特征非常的了解,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育儿经验。反观被告长期在外跑货运,回到家后一有空就外出打牌,要不然就是在家睡觉,几乎没有认真的陪孩子玩耍过,孩子想和爸爸亲近的时候,他都表现的非常的漠然,试问这样一个父亲如何带好两个年幼的孩子。
原告非常的年轻,完全有能力凭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和孩子。原告在孩子读书时就可以参加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原告的姑爷在成都有自己的公司,并承诺只要原告愿意,随时可以去就职,月薪3800以上。
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没有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环境,这样尽可能的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被告也可以经常去探视孩子。
综上所述,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考虑到被告经常在外跑车无暇顾及孩子的客观情况下,恳请法院准予王艺璇、王钇沣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川K51778重型仓栅式货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在该车折价的基础上补偿差价6万元给原告。理由如下:
川K51778重型仓栅式货车购买于2013年9月份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该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结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同时原告在照顾孩子期间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被告在庭上出示的2张借条,借款金额44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被告出示的借条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其真实性难以辨别。
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向其林玉琴和樊友芳打有借条的事情,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及过关于借条的事实,故原告怀疑其借条是否系被告伪造。
从购买川KXXX货车后,被告跑货运的钱除了每月固定给原告及两个孩子2000元左右的零花钱外,都说是拿去还他母亲的借款去了的,如果有真实的借款存在也早就还清了,如今被告拿已经还清了的借条来证实还有夫妻债务的事实,显然是与被告平时的说法自相矛盾的。而且其借钱、还钱都没有经过原告的手,原告对此事实的真实存在性表示非常的怀疑,同时被告与其母亲林玉琴、奶奶樊友芳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恶意勾结起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可能性是相当大。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综合以上几点,我们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邹瑜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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