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吉祥巷1号院2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10602196410230017。电话:13571100088。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8年5月3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67号院1号楼3单元201室。电话:15353447777。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67号院1号楼3单元201室。电话:13891100788。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居民小区300号院6号。电话:13409110096。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由三被申请人连带偿还申请人30万元借款和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强制执行由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强制执行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12900元;
本案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延仲裁字第28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现已生效,但三被申请人对于裁决事项不予履行。为此,特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后附:
1、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裁字第281号裁决书一份
2、延安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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