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接受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庭担任李XX的辩护人,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XX定性为抢夺罪更为适宜。
1、从公安局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只是知道去抢,但具体是抢劫还是抢夺,对于不满15岁的李XX来讲,并不是很清楚。从他当时的认知能力来看,也无法将抢夺和抢劫的概念区别清楚。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第3项,第四页第4、5、7项)来分析,前几次王XX及其他人均是抢夺,飞车抢夺是他们犯罪惯常的基本手段,那么公安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里并没有说明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还是抢劫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推断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
2、发生在2014年5月27日的抢劫行为的实行犯是王XX,李XX及他人在前方等候。这时这5人的主观意思仍然是抢夺,犯意联络也只限于抢夺。但是王XX行为由对物的暴力改为对人的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实行犯过限,没有超出主观意志的人只在重合的部分即抢夺罪成立共犯,超出部分不成立犯罪,而对实行过限的人适用抢劫罪,因为他们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二、被告人李XX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对抢夺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在犯罪时不满15周岁,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八中行为之内。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比较适宜,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赵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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