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华章,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澧县人,汉族,原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住湘潭大学研究生楼4栋301室。
上诉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潭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偏向且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二、本案因真凶疑罪从无,所涉重要事实及致死情节过程存疑,应当采取全案从疑,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及量刑缺乏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被羁押达12年之久,再次被判无期实质是加重了对上诉人的惩罚,请求采取人文关怀予以纠正并迅即结案。
事实与理由:
第一,综合全案的一审判决,仍然疑点重重无法查清,主观推断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当。
例如(1)本案即然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再现”,那么谁是凶手应当有个正确公正的结论。(2)认定上诉人的作案动机与曾爱云比较谁的动机更加符合杀人的主观心态。(3)上诉人为何十二年一直坚持指证凶手为曾爱云,而非他人?难道真是嫁祸和转移视线吗?(4)曾爱云四次有罪供述的细节虽然一审判决不予采信,难道还有其他人告知或公安机关有意指供?(5)为何一审判决采信的“抓获曾爱云的经过”中将当问及要找的人的特征时,男青年当即喝了声并随之倒地而变成突然蹲地抱头,表情痛苦,是否有改变证明之嫌?(6)死者旅游鞋虽然位置有偏差,但究竟何人所为何人丢弃?(7)物证鉴定为何棕绳纤维要在曾爱云的外裤右口袋寻找而非他人,是否具有针对性?(8)为什么公诉书以及湘潭市法院三次判决对上诉人均以“嫉妒”而本次判决改为“积怨”,上诉人与死者到底有何矛盾?有何证据?为什么死者当天还由上诉人陪伴,喝上诉人放安定的白水以及在308室共同听歌呢?(9)本案即是疑案为何上诉人的杀人事实就清楚,证据充分呢?那么杀人的过程,作案工具的来源,运尸的情节为何判决中均无体现予以回避。(10)一审判决采信的现场勘查痕迹和笔录反映由0.72米宽拖痕到0.3米宽,在走廊处消失,为什么一审判决不写明还有室内4.5米长,室外有15.5米长的拖痕,拖痕在走廊靠近西侧楼梯间处消失。是否回避或排除了有共同抬尸和抛尸的行为呢?(11)死者周玉衡1.75米的身高,体重150多斤,而上诉人只1.56米,100斤体重,上诉人能否单独实施杀害周玉衡呢?尸体又能否一个人抛尸呢?如果是背的死者这拖痕有说明什么?(12)作案棕绳在杀人过程与上诉人有何联系?有何证据反映上诉人使用了棕绳勒死周玉衡?(13)一审判决为何省略了上诉人将安定过滤兑水的情节,水杯中安定的含量多少,是否上诉人全部投放?周玉衡当晚头晕乏力的程度如何?(14)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认定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必然联系的依据所在,到底是必然还是偶然?到底是关联性还是必然性?(15)起诉书指控上诉人事前有通谋,杀人过程放任结果发生,事后包庇属间接性共同犯罪,而本次判决上诉人连参与人的资格都不符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何来故意杀人罪呢?(16)上诉人在案发次日28日上午八时所作是询问笔录,而曾爱云第一次有罪供述在28日晚11时,上诉人是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为何一审判决书中没予表述和说明。
综上只是全案的点滴,就足以说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客观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为什么本次判决与原判决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再次判决无期的依据何在?其根源与真相值得深思……。
第二,一审判决在控方指控的证据采信中有严重的倾向性,对比在两被告的认定上明显不利于上诉人,有悖司法的客观公正。由于本案定罪证据存疑不能形成琐链,故对曾爱云的有罪供述及证人指证及鉴定意见均予以排除和不予采信,整个行文避重就轻。然而对上诉人的指控则予以擅自夸张扩大并对其从轻情节不予阐述,明显属偏袒而不客观、不公正。
首先,从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诉人与曾爱云的认定上对比,完全看出: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李霞、赵又红的证言以及指纹鞋印的位置等证据真实性均有疑问不能采信;而口袋内的棕绳不符合提取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作案动机是否合谋,作案工具来源等情节无法确认,故所有关于曾爱云涉案有罪的情节均不予确认或予以排除。反观对于上诉人部分:对被害人心存嫉妒怀有积怨具有杀人动机,之前购买安定此后一直跟随直至遇害,之后实施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与被害人周玉衡的死之后果有必然联系。
结合本次一审判决书逐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认证部分,从中矛盾众多,疑点重重判决书也不能自圆其说。从判决书P6页开始第一项:28日凌晨保卫人员排查现场时,当被问及要找的人衣着特征时,男子突然蹲地抱头表现痛苦,于是觉得可疑将其控制,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即然采信了就说明嫌疑人在排查时有心虚胆怯行为,是喝声倒地而非抱头蹲地表情痛苦。为何要改变证明,真是曾爱云担心周玉衡做傻事吗?
第二项:尸检报告认定死者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本院予以采信。说明安定并非致死周玉衡的原因,上诉人不承担致死责任。
第三项:308室室内周玉衡的电脑桌与木转椅之间地面有0.72米宽拖痕延伸至房门,三楼走廊上有一条由东向西起始于308室房内的宽0.3米拖痕,拖痕在走廊靠近西侧楼梯间处逐渐消失,结合死者右脚穿旅游鞋,左脚穿袜子,袜底无灰尘等现场勘查笔录,一审判决认定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从中又说明了拖痕由0.72米至0.3米在靠近走廊处逐渐消失,但该判决书只写宽度不写长度,表述不完整,显然回避了存在有共同搬尸抬尸的行为又不可排除。
第四项:现场提取的鞋印、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推断,指印存留的时间长短也无法鉴定,因此无法确定。上诉人也认为证据应具有排他性,反而说明不能确认也不能否定曾爱云到过案发现场。
第五项:曾爱云供述丢弃鞋子的位置与公安机关机场勘查的位置不符。鞋子的丢弃是曾爱云自己供述的情节,如果公安机关指供为何会出现位置偏差呢?但该项与上诉人无关。
第六项:棕绳的来源虽然来源不清且未检出人基因型,不能确定该棕绳系作案工具。但这一认定同样应适用于上诉人,上诉人更无任何棕绳的来源和致死被害人的供述。
第七项:11月4日在曾爱云的外裤口袋内经显微镜放大观察发现棕黑色可疑纤维与现场提取的棕绳纤维形态成分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提取程序不合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上诉人认为如果不是曾爱云的有罪供述称放在外裤右口袋,为何不在其书包或上衣寻找,也不找上诉人寻找呢?曾爱云数次庭审辩称一是“晒衣所用”,后来是“空气飘泘而来”,显然不符逻辑经不起推敲,公安机关是有针对性的提起进行鉴定的。
其次,对于上诉人与曾爱云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等情节的比对,可以看出谁的嫌疑更大,谁才是故意杀人的真凶,上诉人与曾爱云是朋友为什么坚持12年地进行指证而非他人所为?
(1)如果曾爱云没有亲历现场实施杀人行为,其有罪供述中不可能供述得这么详细,虽然案发后供述部分有疑点,但交待的细节不可能由公安机关来指证或他人供述而来;其有罪供述在一审判决也没有写明予以排除。
(2)关于杀人动机:曾爱云是插足三者恋爱,而死者生前告知李霞曾爱云有嫖娼行为且在当晚19时30分在“中国同学录”网站上予以发布,其也多次交待。而一审判决以曾爱云没有看到为由就认为其杀人动机是证据不足。那么其当天两次电话是否从他人口中得知呢?李霞又是否告知呢?。反观对上诉人在日记中多处反映对死者是心怀嫉妒、怨恨且言词偏激,可以认定有杀害周玉衡的动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对此上诉人还认为,如果与周玉衡有积怨为何周玉衡和同学们均不知情,还经常一起生活学习交流,俩人还在当晚308室听歌,本案中有何证据可说明与周玉衡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或不能化解的纠纷,因此起诉书使用“嫉妒”就有偏差而一审判决书添加变更为“积怨”更是错误,显然是有意扩大上诉人的主观动机,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其实,上诉人日记中流露并不是嫉妒而是羡慕,上诉人一直追求进步,大二入党毕业时为省优秀毕业生,处处以先进为榜样激励自己,就算有嫉妒也是刚入校,后时过境迁更不能成为谋杀的理由,因为现实中成绩好的,职务高的,有钱的比比皆是,难道嫉妒都要去杀人吗?况且谭援强导师带数十名研究生,上诉人杀了周玉衡能得到什么利益,是否导师只带上诉人一名学生呢?因此对比两人的杀人动机,如横刀夺爱,对诽谤者有强烈的愤恨和报复不能成为杀人动机的话,那上诉人这点日记算什么,又有什么理由和证据认定有积怨具有杀人动机呢?爱情与学习谁具专一性、排他性世人皆知。
(3)一审判决书认为上诉人事前准备安定片此后一直紧跟直至遇害,但省略了上诉人如何实施杀人的过程及情节,如死亡过程、杀人情节、抛尸过程、绳子来源、鞋子丢弃并均无证据说明,另外对上诉人为何要将安定过滤等有利情节均不予体现和阐述,结合之后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认定上诉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必然联系。这是简单的将数次行为数天行为进行归纳推定,错误武断地认为有杀人的必然联系,是典型的牵强附会的主观归罪。
另外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的严重错误必须指出:
对怀有积怨和必然联系的论述强然不满,不但用词不当,而有意歪曲事实,违背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诉人认为与死亡有关联但不必然。
由此,一审判决针对俩被告采取不同的评判和认定标准,一方面极力地回避和排除,避重就轻;一方面有意扩大和制造因果关系。该判决有何公正而言!同样为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何会出现对事实认定的重大改变。
第三、对指控证据存疑,应当全案审查一并存疑,不能在适用证据裁决原则上而进行主观归罪,将存疑的法律问题演变为是上诉人杀人的事实问题,这将导致使疑案变成错案。
一审判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对曾爱云判决无罪,是适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针对上诉人难道判决故意杀人罪就证据充分吗?从判决书和湘潭中院对媒体公布的新闻稿中对上诉人的事实认定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心存嫉妒怀有积怨有杀人动机。第二阶段从购药放药至周玉衡遇害,上诉人一直跟随。第三阶段有隐匿罪证掩盖真相行为,认定上诉人与死者死亡有必然联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即然杀人事实,杀人过程等事实查不清,将曾爱云从疑无罪,那么上诉人同样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证据存疑法律问题同样适用于上诉人。一审法院不能采取非此即彼错误地归责于上诉人;或将本案从疑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上诉人杀人的事实问题。
第四、上诉人被无辜羁押12年之久,本次又被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属定性不当,量刑偏重,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彰显司法公正,推进法制建设,果断采用疑罪从无。上诉人不持异议也积极拥护,但不能因为同一案件的被告疑罪就变成上诉人的有罪或罪重,将本是包庇行为演变成杀人行为,而成为唯一的杀人真凶,成为众矢之的和舆论焦点。
(2)本案历经多次判决,最终因曾爱云的死刑复核而发回重审,按理上诉人本已发生法律效力,凭表现也达到符合减刑和提前释放的条件,但本案一而再地审理长达12年之久,造成上诉人被无辜长期羁押。本次再判决无期徒刑,如果不能折抵刑期实质上是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由此特请求二审法院考虑现实情况,结合本案事实对上诉人予以改判减轻处罚。
(3)原一审期间上诉人已赔偿2万元,本次判决未予体现;其次对承担全额赔偿上诉人不服。
第五、最后上诉人几点恳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1)本案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由于真凶不能确定,可能导致本案将不断被关注和讨论,建议二审法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审理本案,避免造成错案。公正对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且原已积极赔偿等情节,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3)目前上诉人父亲因疾患癌症生命垂危正在湘雅医院治疗,由于家庭困难,各级党委政府纷纷给予关心帮助,上诉人即痛心疾首又不能尽孝,深恐本案又遥遥无期,特再次请求二审法院予人文关怀,迅速结案。
综上所述,常说人民法院的产品就是制作一份合格、公正的判决书,习总书记强调:尽力让每一个公民在案件审理中,享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然而上诉人多年以来总感觉不到公正,12年来数次声辩总得不到改变,但我内心真诚的也渴望公正能降临在我的生命当中。对于本次判决书的宣读,我只能大声地喊……“怨”!。最后再次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请求,依法迳行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华章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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