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迅即追究犯罪嫌疑人杨Z泉
刑事责任的报告
岳塘区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
受害人:张Z滔,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东平东泗路205号1栋25号
身份证号码:43030419Z1ZZ160016
犯罪嫌疑人:杨Z泉,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五片6栋1门301房,
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052ZZ032
请求事项:
一、经湘潭市公安局(潭)公(法)鉴(伤)字第(2013)1013号法医鉴定,受害人已构成轻伤,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双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将其绳之以法。
二、要求赔偿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7日凌晨,我与同学罗治、谭俊杰回自己房屋,位于岳塘区湖湘家园D栋1201号,不巧正撞见杨双泉与我妻子周君珊睡在主卧房床上,我发现后非常气愤,指责杨双泉为何深夜躺在我的床上,于是我拖杨双泉下床,在争吵中杨双泉突然踢我下身,我用右手去拦不幸受伤,尔后谭俊杰报110求救出警。
经宝塔派出所委托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潭)公法鉴字第(2013)1013号鉴定书,张兼滔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杨双泉涉嫌故意伤害罪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本案发生在受害人家中,杨双泉与我妻子周君珊有不正当关系,情节非常恶劣,本人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杨双泉绳之以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张X滔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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