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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第二次离婚起诉我们代理的被告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38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与审判员: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宋xx的委托,特指派我们作为被告宋xx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们与被告充分的沟通,做了详细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就本案事实,做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与原告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彼此充分了解,感情很好,并非原告所述那样“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被告与原告在登记结婚之前早已认识,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了解,均了解到双方都有过一次婚姻,俩人结婚并不是初婚的情况,但双方仍一致认为对方就是自己结婚的对象,是以后人生道路上的伴侣。特别是俩人准备登记结婚时期,虽然遭到子女的反对,原告与被告还是坚持下来,领取了结婚证。以上情况充分说明了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已充分了解,并不存在原告诉状中陈述的那样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

二、婚后被告与原告相亲相爱,彼此珍惜对方,感情牢固。

被告与原告2006年登记结婚后,被告为了尽快融入原告的家庭生活,充分尊重原告与原告的子女,努力和原告的子女沟通交流,尽最大的努力与原告的子女和睦相处,消除隔阂。为了家庭和睦与稳定,被告日夜操劳,不但要照顾原告,还照顾原告的子女,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在这些年中,被告含辛茹苦维持着这个家庭,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被告与原告感情也很好,并不是原告诉状中的那样被告不照顾原告。

原告在诉状中说,原、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太大,无共同的语言,如果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如何能在一起生活长达九年之久,共同生活九年之久的时间已充分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牢固。因此,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经常发生口角,双方已分居多年”的陈述是不真实的。2013年10 月,原告离开家搬到原告女儿家居住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而分居的,而是原告向被告说想女儿了,想去天津看女儿,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在外居住的。

三、对于原告二次起诉离婚问题。

原告起诉中称已起诉离婚一次,最后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双方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

我们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关键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重点关注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而不能机械的看是否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轻易的判决离婚。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与被告结婚长达近九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虽然发生些不愉快,有点小矛盾,但都是无关原则的小问题,并没到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其次,原告离家搬到女儿家居住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原因,而是以走亲戚为名,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法定情形;最后,第一次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积极为了家庭和睦,劝原告回来居住,为挽回婚姻被告做了很多尝试,但因为原告子女方面的原因没有回来居住。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深厚,并结婚长达九年之久,夫妻感情很好,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事由。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濡以沫,相亲相爱,家庭成员应团结和睦,原、被告都将步入老年生活,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互扶持,享受天伦之乐。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代理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吴兰刚律师

李勇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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