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住所地:XX市XX区八分场
负责人:李XX 行长
联系方式,892XXXX
被告:代英,身份证号:37050319XXXXXXXXXX 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采油二矿职工,住XX市XX区曹州路50号
联系方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代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380元,利息100581.13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付息。至2006年6月30日仍有贷款本金47380元、利息100581.13元为归还。为此原告于2006年7月17日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希望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2015年7月X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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