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三娃,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响滩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联系电话:153123456789.
被告:重庆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华,董事长.联系的电话:1370123XX78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代扣原告购买汽车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给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的)按揭款本金39818.73元,并负责承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所欠的逾期利息6404.99元及罚息1075.6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12月25日,原告因买重庆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拖挂车(渝B167xx)与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汽车销售借款合同,在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小写:RMB37.2万元整),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6.3684%(年利率),约定在2005年12月25日还清,重庆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担保.原告并将渝B167xx号拖挂车挂靠在重庆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渝B167xx号拖挂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在2004年7月20日,重庆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告达成车辆过户协议,将原告挂靠在重庆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渝B167xx号拖挂车转移挂靠在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未还完的按揭款转由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作担保,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转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2004年11月5日原告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毕还完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延期半年,延长贷款期限至2006年6月25日.在2006年6月25日以前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代扣完了原告的全部银行按揭款,而重庆长途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却没有将对原告所代扣的按揭款全部交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三娃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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