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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者能否请求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348

一、讨论主题:

刑事案件受害者能否请求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在广州务工的罗某遭到张某、刘某等人的无故殴打导致身受重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重伤一级, 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受害者家属无力自行解决后续赔偿事宜,故委托环广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

三、办案部讨论意见:

律所办案部门接收到案件材料并了解案情后,初步提出如下观点:

本案中,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在内的直接性物质损失;

而本案的焦点,应当是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人员经讨论,提出如下观点:

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的规定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法条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再加上《刑诉法解释》颁布晚于《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相关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是新法;相对于《侵权责任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规定是特别法,以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实体上判决赔偿范围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应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此“二金”应在调解范围内,而不是判决的硬性规定。

故,综上,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均无法获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可以通过与对方调解、和解等方式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这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四、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163条、第16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五、相关法律适用答疑:(略)

六、相关案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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