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闫XX的委托和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闫XX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查阅了卷宗、向上诉人详细了解有关案情;经过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家庭争吵也没有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首先,双方均认可因生活琐事双方偶尔争吵,但并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身体伤害,也没有造成较严重的精神压力。其次,上诉人诚心悔改,并保证不再重犯。再次,上诉人珍惜家庭、关爱子女,将全部辛苦收入交由被上诉人,对儿子候闫睿关爱有加。最后,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是双方争吵的主要原因;而即使如此,上诉人仍深爱被上诉人,对其宽容忍让。
鉴于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家庭争吵不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不应判决离婚。
二、即使上诉人同意离婚,婚生子候闫睿应由上诉人抚养。
一审起诉前,婚生子候闫睿随上诉人生活,上诉人工资收入较高,父子感情较深,上诉人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
另外,被上诉人现已是第三次婚姻,若离婚后将面临再婚,家庭的不稳定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伪造的。
被上诉人出具的“新百丽”公司的证据是伪造的,该证据是先在多份空白纸上偷盖公司公章,而后被上诉人恣意填写的内容,特别是证明人“崔炳志”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伪造的证据判决离婚,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未依法裁判夫妻共同财产事项,程序违法。
上诉人将个人存款13万元全部交由被上诉人保管,被上诉人妹妹上诉人借款15万元,一审法院遗漏裁判事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上诉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综前所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判决离婚;即使上诉人同意离婚,婚生子应由上诉人抚养。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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