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李**的诉讼代理人。首先,我们谨对在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张**、李*含母女表示哀悼,同时也希望死者家属也即本案原告李**可以节哀。庭前我们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查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为维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马*无证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路虎车,且肇事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马*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路虎小型越野客车超速行驶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全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丰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显示,2006年10月20日,本案第一被告马*就曾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然而马*并没有从上次的交通事故中汲取教训,时隔六年,其又一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最终夺去了原告妻女的性命。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马*的主观过错明显,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马*应对此次事故给原告李**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马*之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承担。
二、本案被告*楠、*军、*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楠作为涉案路虎车的所有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未对事故车辆进行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证。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楠又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给该路虎车投保交强险。不仅如此,被告*楠在明知该路虎车未经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不但不及时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还将车质押给被告*军,就此埋下了事故隐患。故而代理人认为,被告*楠作为该路虎车的所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就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楠应依法予以赔偿。
*楠在公安的笔录中说“我驾驶了两天,我让朋友赵**将该车押给了*军”。作为路虎车的车主,未登记和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还自己驾车上路,这说明*楠对该车上路行驶的情况是允许的。
《担保法》规定,质押财产应产权清楚。全案证据显示,被告*楠并没有合法的购车手续,故该路虎车依法不能出质。我方虽认可质押的事实,但并不等同于认可其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楠在路虎车未经登记、未投保交强险且产权不清的情况下还将车质押,其过错相当明显。虽然事故发生在车辆质押之后,但是如果*楠没有将车质押出去,这次事故就不会发生。
*楠的笔录中记载,其是在2012年8月底购置的该路虎车,而其将车押给*军却是在2012年10月2日左右(参见公安机关对李军的第2次询问笔录),这期间足够办理车辆登记和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楠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即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后,原告方的损失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故而我方主张车主李楠对原告李**的各项损失付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获支持。
2、被告*军作为质权人,是涉案路虎车的实际管理人,其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而是主动将车借给**杰驾驶。而且通过丰南交警大队对*军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可知,*军对该路虎车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是明知的。在此种情况下,*军还把车借给**杰,让路虎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肇事。被告*军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导火索,*军本人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3、被告*强在笔录中称,其与**杰换车时,未对所驾驶路虎车的牌照进行检查。代理人认为,对所驾驶车辆的车牌、行驶证等进行检查根本就是驾驶员应养成的一种职业习惯。*强作为经培训考试合格而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却称其在与**杰换车时未留意路虎车是否悬挂牌照,这显然有悖常理。不仅如此,对于本案第一被告马*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而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强是非常清楚的(参见丰南区交警大队对*强的第三次询问笔录)。而且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从马*这里也获得了证实,对于马*没有驾驶资格这个情况,*强是明知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强还先后两次将无牌照的路虎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马*驾驶,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强的过错直接导致了第一被告马*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最终发生肇事,对于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强有着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李**原本拥有一个令人羡慕的美满家庭,妻子张**温柔体贴,女儿李*含可爱伶俐。原告李**与妻子张**结婚近10年,二人感情原就深厚,2009年女儿李*含出生后,李**更是将妻女视若珍宝。李**一直以为一家人可以这样甜蜜幸福的度过一生,却不曾想,在20**年11月6日的这场交通事故中,妻子张**和女儿李*含双双殒命,美满的家庭顿时支离破碎。面对着那个曾经承载了无数欢声笑语,如今却只剩下妻女遗像的家,李**几近崩溃!
一起交通肇事,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破碎。这起交通事故给本案原告李**所造成的伤害,恐怕是我们在座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感同身受的。事故发生后,李**一直迟迟不愿将妻女火化,因他始终无法接受挚爱亲人已离他而去的事实。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诸被告一直推脱责任,不积极赔偿,另原告及家人特别寒心。故李**在本案的诉请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是希望以此弥补此次事故给他及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是希望可以告慰已故的妻女,令逝者安息。
因本案不止马*一名被告,*楠、*军、*强亦对原告各项损失付赔偿责任,故而原告未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就各项损失另行起诉四被告,要求赔偿。现原告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代理人认为上述主张,于情于法,都应获得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李**诉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