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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卖淫罪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2-20 浏览次数:322

容量卖淫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谢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刘祚芬律师担任容留卖淫罪上诉人谢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一审案卷,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裁判本案时予以参考、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谢某某未参与按摩店收钱管账的日常管理工作,仅提供了做饭这一帮助行为,且只持续了一个星期时间,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上诉人谢某某于2012年6月6日随同其丈夫上诉人王某某来到南康市,该按摩店早已非法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前谢某某对其丈夫经营按摩店也并不知情。截至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并由南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这段时间,持续时间只有一个星期,且谢某某只是帮助做饭给其丈夫和被害人等人吃。

2、上诉人谢某某从未参与管理该按摩店,只是在其丈夫王某某外出时,将被害人置于房间抽屉的钱收起来保管,没有出现制作管理账本、收取嫖客钱财的行为,也没有支付店面租金和为店铺购买物品等行为,其仅仅起到在王某某外出时帮助保管钱的作用,所有管理工作均由王某某及其他几个“股东”负责,况且谢某某刚到南康市并不了解按摩店的事情,不可能直接上手管理,一审法院认定谢某某“仍然参与该店的日常管理工作”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量刑畸重,谢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更轻的处罚。

1、上诉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服罪,并且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实施帮忙做饭的辅助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诉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上诉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上诉人谢某某育有两个未成年小孩,最小的于2013年7月19日出生,谢某某还要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及公公婆婆,因其丈夫王某某在本案中涉嫌犯强迫卖淫罪面临较重的刑罚,恳请二审法院念及谢某某家镜特殊,并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谢某某未参与按摩店收钱管账的日常管理工作,且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作出较轻的判决。

辩护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刘祚芬律师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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