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陕西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X路193号XXXXXXX小区6号楼2单元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A座13楼,联系方式: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联系人:陈某,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一次性付清租赁费66842元及违约金49128元共计11597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施工电器用于XXXXX集团承建的XXXXX项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电梯每台每月12500元,进出场费每台12500元,次月20日支付租赁费的80%,余款在出场后半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4月10日租赁原告一台施工电梯用于XXXX2#楼施工;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27日租赁租赁原告一台施工电梯用于XXXX1#楼施工。租赁期间,租赁费总计398467元,被告累计支付331625元,尚欠租赁费66842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予以拒绝。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陕西XXXX机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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