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是A向吸毒的朋友平价转让毒品,不以赚钱为目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是相对较小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A是吸毒人员,平时持有小数量的毒品供自己吸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吸毒人员B,双方都知道对方吸毒,B以自己吸为由向A要求进价买毒品,A则以进价向朋友转让供其吸食的少量毒品;B买了毒品后,部分又加价出售的情况,A是不知道的。A买来的冰毒以原价加来回出租车费卖给B,所以,A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向吸毒的朋友平价转让毒品。
法律并没有将是否牟利作为确定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考虑,但一般情况下,贩毒是低价进高价出,从中赚钱,贩毒是手段,暴利是目的。每一个毒贩明明知道贩毒的法律后果,在暴利的趋势下铤而走险。特定的吸毒人员之间互相帮助,不以赚钱为目的,互相平价调剂少量供自己吸食的毒品是比较常见的行为。这种情况和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主观恶性方面,都有本质区别。
所以,本案的情况,B以自己吸为由向A平价购买毒品,再加价出售牟利,是盈利为目的;A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向吸毒的朋友平价转让毒品。A卖给B就是把出租车费算进去,刻意不赚钱,他误以为这样不是贩毒,是法律认识上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讲到,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应当慎重,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少量吸食的毒品,定非法持有毒品,不定贩卖毒品。会议纪要虽然没有讲到吸毒人员平价转让少量供自己吸食毒品的情况,但本案这种吸毒人员之间少量平价调剂和会议纪要说的少量代购,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差不多,A定贩卖毒品罪的话,量刑上一定要考虑这一重要情节,给他从轻处罚。
二、起诉书有一项指控是特情诱捕,属于犯罪未遂,在计算贩卖数量时,应当考虑扣减这部分毒品数量,在量刑上也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与其他贩毒相区别,A并非是为牟利而积极向他人贩卖毒品,他只是向朋友平价转让自己吸食的毒品,因此没有B的要求客观上就不会产生这次贩卖行为。公安机关为人赃俱获,采取特情引诱,诱导产生了一次毒品交易。而且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不流入社会,没有实际的社会危险性。那么,在计算贩卖数量时,应当考虑扣减这部分毒品数量,在量刑上也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三、A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A因被诈骗事业失败,继而妻子溺水身亡,心灵受到极度打击,为逃避现实麻醉自己少量吸食毒品,误以为吸毒朋友之间平价转让不构成贩毒罪而发生了本案,是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说明主观恶性小,具有很好的改造基础,对他判处较轻刑罚,使他看到希望,更有利于对他的改造。
A夫妻二人原本在ZZ做生意,后被骗去外地做其他生意,对方不付货款,强制性用货抵债给A,A需收回成本,但因不熟悉情况亏本,妻子又意外溺水死亡,剩余的一点财产被妻子的父母拿走,A家破人亡。
回到ZZ后,他终日生活在痛苦中,做噩梦,记忆力减退,不会笑,无精打采,其实这已经是抑郁症的症状,为忘记痛苦他错误的选择了毒品,毒品让他暂时忘记心里的痛苦、无奈和悲伤,这是一个人间悲剧。A以为平价转让毒品不构成犯罪而发生了本案,法律认识发生错误,从他坎坷的人生经历到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恶性,再到犯罪的客观情节可以看出他具有很好的改造基础,对他判处较轻刑罚足以矫正,使他看到希望,更有利于对他的改造。
基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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