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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155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A的委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A,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我们对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没有意见,被告在庭上主动表明愿意认罪伏法,并愿意对受害人B进行积极赔偿。但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目前其父亲通过身边亲戚朋友借钱筹集到一部分,尚不足受害人要求的数额,被告人父亲承诺下周凑齐赔偿款,希望通过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二、被害人家属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的发生,是由A、C两人向被害人丈夫D讨薪引起的。那日,A和C向D讨要劳动报酬,这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但是D不仅不付,还首先骂了A等人,要他们“滚”,接着又首先动手打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所以说D的过错行为对本案发生和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

三、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最初的动机是去讨要工资的,这个是正当的事由,讨工资之前,被告人A及C也没有讨不到钱就动手打人的共谋,双方发生打斗完全是矛盾激化情况下偶然发生的。所以从最初的动机来看,被告是没有犯罪故意的。

其次,从目前证据来看,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缺乏积极追求故意伤害B的犯意。案件发生的时当时A和C喝了点酒过去的,加上双方动手时人比较多,场面较为混乱,被告人在公安笔录当中交代:“我们是在同D打的,他的老婆是来劝的,我用铁棒要打D了,他的老婆就过来了,被我打了一下”从中可以看出,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是比较小的。

四、被告人A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是很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被告到达案发地时,手上是没有带任何工具的,后来矛盾升级动手之后,双方都使用了工具,被告这一方打架时使用的工具是在C所在的蔬菜批发市场得到的,被告人打伤B使用的铁棍是他从对方手中抢过来的,所以这里,被告人抢夺铁棒在混乱中打伤B的行为和故意携带铁棍积极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是截然不同的,本案实际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小的,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加以区别考虑。

五、被告人A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且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精神,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让他早日回归社会,在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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