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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李鹰律师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421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000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X年10月17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X乡X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7X年4月3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C乡C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

委托代理人李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龙于2015年7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7月登记结婚,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13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是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的房屋。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有请的事实不属实,所购买的房屋被告父母出了部分资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13年2月4日在大竹县某某乡街道购买住房一套。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婚生子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原告杨某不给付抚养费。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某号房屋(房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某某乡字第000号)归被告黄某所有。

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市50000元(2015年7月14日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

13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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