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孙书林的委托,并我为被告人孙书林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被告人孙书林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 被害人齐磊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案发当天上午,受害人与被告人两家因为排水问题,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孙书林的母亲辱骂并殴打。下午两家因为排水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害人齐磊手持砍刀将被告人孙书林的父亲头部砍伤,被告人是看见自己父母被打后一时气愤而参与打架将齐磊打伤。可见,被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且被害人齐磊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依法对被告人孙书林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齐磊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孙书林酌情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根据本条规定,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地交代了是自己伤害的被害人齐磊。因此说明了孙书林本质善良、并且从来没有过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四、被告人孙书林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书林当庭自愿认罪,根据2014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孙书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书林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书林在10个月至14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基准刑,从轻量刑:并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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