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余某,就【2014】鄂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余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申请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号房产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余某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号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三十万元整。异议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了《收条》,异议人于2014年5月开始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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