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刘**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词
内容摘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不是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
审判员: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法理之辩
本案的焦点问题二,一是吴某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如何偿还。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吴某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当然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吴某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仅以遗产为限偿还。
对吴某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告主张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来偿还。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如果是个人债务,继承人只能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来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但现在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当对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只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本身是一个十分幼稚的问题。解释二既然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本意就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38页明确说明“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
道理很简单,现在很多年轻夫妻喜欢AA制,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如果他们因为共同生活拖欠房租、水电、物业费等,如果只能以共同财产偿还,那样岂不天下大乱。
二、情理之辩
法理之辩后,按说我的代理意见应当结束了。但都是熟人,都是朋友,有点肺腑之言,不吐不快。
我本来力促协商解决,与被告亲属也达成共识。但后来情况突变,被告关上谈判大门。我估计受到高人指点,认为有胜算。我看被告恐怕又受人误导,误入歧途了。
【为何起诉——起诉合情合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没什么好讲的,被告可能恼火原告起诉。原告也是被逼无奈,在坐的许多都是资金提供人。被告没有还款的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合情合理。
【都难,但原告更难】被告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为人生三大不幸。吴某的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的打击我们完全能够理解。但原告也是血汗钱,是亲朋好友凑的钱。亲属都是工薪阶层,这笔债务让一个家族不得安宁,让一圈朋友不得安宁。前两天,我为原告亲属联系了一个购房机会,价格很便宜,但区区几万元定金,原告亲属都拿不出来。被告虽然家庭不幸,但有巨额保险补偿。原告家族要比你们困难的多。你们欠债不还,情何以堪。原告为此忧思成疾,犯了心脏病。
【应该有感恩之心】原告为吴某做生意给予极大的资金支持,吴某购买保险也是原告推荐的,人总应该有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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