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某市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尹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在本案现审查批捕侦查阶段,为嫌疑人尹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委托后,根据本律师所了解到的情况,对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认为认定尹某某涉嫌诈骗罪定性不正确,故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尹某某为本案的报案人张某的哥哥办理取保的过程中,收取报案人张某壹百万人民币,根据张某所讲,此钱款是用来要尹某某为其哥哥张某某所犯罪办理取保等费用,只是约定此钱款作为尹某某办事的费用及好处费,并不是说尹某某办事实报实销。况且,张某也承认,当时与尹某某还约定只要哥哥出来这钱就不要了。为此,尹某某才为张某出具了欠据,但实际上这个欠据是张某为了日后进行抵赖而耍的手段,这个虚假的借款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并不是尹某某虚构了借款的事实。那么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尹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会先后两次为张某出具欠据,还写明了还款日期。并且在2014年6月初,尹某某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款五万元,此点张某在报案时为何未曾提起?!尹某某如果真想要占有该钱款,为何还要主动打钱给张某?
另外,尹某某从张某那里虽然后来出具的借款据书写为105万,但实际收到张某的是100万元,只是因为感觉每次二人一起到临河办理张某某案件的时候,张某偶尔也有花销,故在出具欠据时多写了五万元。试想,一个诈骗犯正常的思维应该是能少写就少写,为何自己把数额加码呢?
张某在报案时称,尹某某收到此钱后,没有为其哥哥办理取保,那么请问,张某某的病历是如何产生的?临河法院的宫院长及刑事审判庭的宋庭长、看守所所长他张某又都是怎么联系上的呢?真正的事实是,尹某某通过一些关系联系到上述人等,为张某某办理了病历等一系列事宜,当张某通过尹某某与上述人联系后,就将尹某某撇开,自己独自行动了,但这些人是因为有尹某某的关系才为张某办理其哥哥张某某的取保事宜的,否则,张某在之前通过若干关系找到宫院长,都未曾谋面。尹某某与这些人打过招呼后,张某才得以见面。
尹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就是他没有虚构事实的情节。尹某某与张某之间所进行的都是实事儿,而且也是张某多次主动找到尹某某,求其为哥哥张某某案件帮忙,并自愿拿出钱来要尹某某办理。在整个过程中,尹某某动用了诸多关系,只是钱财在数额上有剩余,但双方当时约定就是事情办成了,不仅这些钱不要了,还要再拿出一部分作为答谢。
在张某哥哥张某某的案件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都是尹某某通过朋友找到的,如果他想要对张某进行进行诈骗,完全没有必要进行这些画蛇添足的行为。
在本次抓捕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对尹某某进行过一次长达十几个小时的传唤,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当时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并释放,那么本次又是依据哪条哪款定罪呢?
上述所陈列事实均有办理过程中的详细参与人可以作证,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后,才来对此案进行定性。
综上,本律师认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不正确,本案只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由张某某、张某另行按民事案件进行主张权利。以上意见,望贵院仔细核实,以免出现冤假错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此 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杨律师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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