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电子公司。
被告:夏某。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2014】95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变更穗花劳人仲案【2014】95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中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为438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为121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43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95X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赔偿标准偏高,导致原告向被告赔偿的数额严重偏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夏某于2013年3月28日入职原告广州电子公司,2014年3月22日因工受伤住院86天,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五级。被告受伤之前近12个月的时间都在原告处上班,根据其这一段时间的工资显示,其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438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其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2438元*18=43884元;支付其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2438元*10=24380元;支付其50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2438元*50=121900元。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电子公司
2014年 XXX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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