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XX号
申请人:赖某父。
被申请人:李某。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赖某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9号商铺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后,贵院接受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9号商铺一间。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已由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院作为本案的原审法院,针对本案作出(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现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据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已丧失,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请予准许。
此致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赖某父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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