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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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谢大友,男,汉族,1987年04月06日出生,农民,家住贵州省兴义市则戎乡海子村一组,居民身份证号:522321198704061919。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谢友权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5年04月30日13时许,谢友权和他儿子跑到申请人家地里面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申请人为了摆脱他们的殴打,才拿起旁边的棍子打着谢友权。而后,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经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作出兴公刑鉴通字[2015]45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谢友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申请人认为,谢友权的伤情依法不构成重伤二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谢友权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
申请人:谢大权
201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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