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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