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商标转让协议书》文本、《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文本、转让人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陈某的身份证原件、受让人陈某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见证律师于2014年9月16日下午15:30-16:40在重庆某看守所会见了梁某(梁某因涉嫌XX罪目前羁押在重庆市某看守所),见证律师对梁某进行了询问,就第43类某商标第5300XXX号商标申请权以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某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并且制作了《谈话会见笔录》。在重庆市某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见证律师亲眼目睹了:梁某本人亲笔确认了其身份信息为:梁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亲笔确认其身份证复印件肆张;亲笔确认了《谈话会见笔录》的真实性,亲笔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书》一式叁份、亲笔签署了《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叁份,亲笔签署了委托陈某领取商标登记证书及所涉全部资料的《授权委托书》一式贰份;亲笔书写了《收条》壹张。同时,梁某本人在以上全部文书上亲自按下指纹予以确认。
兹证:1.审核了受让人陈某的身份证原件、受让人陈某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转让人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形式合法。2.《谈话会见笔录》共计叁页,该谈话内容经梁某确认无误,“梁某”为梁某亲笔书写,页码、修改处及签名处指纹为梁某亲自所按。3.《商标转让协议书》的转让人梁某签名系其本人亲笔书写属实,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受让人陈某的亲笔签名属实,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4.《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的转让人梁某签名系其本人亲笔书写属实,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受让人陈某的亲笔签名属实,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5.梁某身份证复印页上书写内容“此身份信息为我本人梁某,我同意转让第43类5300XXX商标申请权及商标权给陈某”。“梁某”处的指纹为梁某亲自所按。该页下面“梁某”及“2014.9.16”为梁某本人亲笔书写,“梁某”处的指纹是梁某本人亲自所按。
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梁某”为梁某本人亲笔书写,打印和手写“梁某”处的指纹均是梁某本人亲自所按。
7.《收条》内容:“今收到陈某第43类第5300XXX号商标申请权转让费人民币XX万元整(¥ 元),此款在出具本收条后由陈某以转账方式存入梁某农村商行银行个人账户。收款人:梁某2014.9.16”该收条“梁某”签名为梁某本人亲笔书写,“XX商标”和“梁某”处的指纹为梁某亲自所按。
综上,本律师事务所林安蜀律师、李荣光律师郑重见证:该《商标转让协议书》、《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收条》等法律文书签署及确认客观真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梁某与陈某双方的转让行为及涉及的法律文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林安蜀
见证律师:李XX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01.陈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02.《商标转让协议书》和《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
03.《谈话会见笔录》复印件一份。
0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05.《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06.见证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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