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男方: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08010810,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新桥村九组。
女方: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403031867,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新桥村九组。
男方周某某与女方李某某于1999年1月29日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9月22日生育女儿周某。现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方周某某与女方李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男方周某某与女方李某某的婚生女儿周某由李某某抚养,随同李某某生活,周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周某独立生活为止,医疗费由男、女双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凭有效发票)各承担50%,负担至周某独立生活为止。周某的教育费由周某某承担高中阶段学校的学杂费(注:凭有效发票,另课外辅导费用不承担),大学期间的学费(凭有效发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负担至周某至大学毕业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 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沁园小区A3栋二单元的自建安置房一栋:
① 第一层门面(约84平方米)周某某、李某某一人一半(注:其中周某某分西边门面约42平方米,李某某分东边门面约42平方米)。
② 第二层、第六层住房归周某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周某娇所有。
③ 第三层、第五层住房归周某某与李某某生育的女儿周某所有。(注:男、女双方约定该两层住房(第三层、第五层)的租金由李某某收取,但必须存入男女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双控帐户(户名周某,李某某设置密码,卡归周某某保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挪用,等周某结婚时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周某。
④ 第四层住房归李某某所有,顶层(第七层)住房归周某某所有。
⑵ 红星国际商品房:红星大厦1825房(含房屋中的家具电器),面积75.59m2,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116551号,此房归女方李某某所有,购置该房屋所欠的按揭款由李某某偿还。
⑶ 万科金域华府商品房以及负三楼的两个车位:13栋1902房(含房屋中的家具电器),面积123.84m2,此房归男方周某某所有,购置该房屋、车位所欠的按揭款由周某某偿还。
⑷ 马王堆陶瓷城门面:A南栋113号,面积38.7平方米(此门面产权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49315号)归男方周某某所有。
⑸ 汽车:① 天籁小轿车归男方周某某所有,由李某某负责办理过
户至周某某的手续。
② 奔驰GLK300轿车归女方李某某所有。
⑹ 长沙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盛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航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归女方李某某所有,上述三个公司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公司盈亏均由女方李某某享有和承担,男方周某某无条件退出上述三个公司(注:湘雅附一的维护保养业务由周某某负责,收益和费用均由周某某收取和承担,合同到期后,周某某另行负责签订合同,不再挂靠公司;长沙盛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登记在甘杰名下、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某的50%股权由周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至李某某名下)。
男方在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及亿利达所属子公司(以及以男方周某某名义设立的所有关联公司,包括湖北颂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库车亿利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等)的股权归男方周某某所有,所产生的收益、盈亏、债权与债务等均归男方周某某享有和承担。
⑺ 由女方李某某购买的红利(医疗)保险归李某某所有,最终受益人为周某,不能变更受益人。
⑻ 债权债务:A、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创办的三个公司(第三项第⑹中所述)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归女方李某某所有;另颜惠借支的5万元债权和邓利平借支的2万元债权归李某某所有。B、李某某经手向李某某哥哥李正再所借的3万元由李某某偿还,李某某经手向周某某姐姐周珊所借的所有债务均由周某某偿还。C、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男女任何一方为他人的担保行为,按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D、离婚后任何一方如再对外负有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⑼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等归各自所有。
⑽李某某另行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给周某某,于2015年6月前付陆万元,2016年6月前支付陆万元,剩余款项于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付清。李某某不能以任何形式或采取抵扣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办法拒绝支付。
⑾ 除上述情况外,双方确认各自经手的债权归男、女各方,另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男、女双方签字并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XXX 女方(签名):XXX
XXXX年XXX月XX日XX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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