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经过本律师庭前对本案进行细致的调查,现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维护好一个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任何一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而矛盾产生的原因或是来自夫妻双方个人,或是来自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成员,但是夫妻共同生活本就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本案中,尽管被告许某对原告郭某的行为有所不满,但是念在婚生子郭小某年龄尚小,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仍然愿意原谅原告过往的行为,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而根据庭审中原告的认可,双方并未分居,原被告之间的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然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也不愿意与原告离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的法定离婚理由,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请审判长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拓静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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