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范亚光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不叙述案件事实。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20日钱退还原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
二、原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杨骥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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