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款 律师函
(2015)川黎明律民函014号
徐先生:你好!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李鹰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王某某(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你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14年10月27日,你与本律师的委托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并且合法的。你与本律师的委托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上述合同。此合同属于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王某某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你仍没有履行在合同中约定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你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其他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本合同已经约定的相关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
3、你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相信:你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还款义务。
专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盖章)
执业律师: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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