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至县,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七项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有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担架服务费N元。本案诉讼N元、鉴定费N元,共N元(李某某已预交),由李某某承担N元,王继驰承担N元。(李刘敏律师电话:13572203628 QQ:498051047)
2、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某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李某某治疗费N元。二、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某误工费N元。三、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某伤残赔偿金N元。四、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某护理费N元。五、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某交通费N元。六、中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某精神抚慰金N元。第七项判决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有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担架服务费N元。本案诉讼费N元、鉴定费N元,共计N元(李某某已预交),由李某某承担N元,王某某承担N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的十五日内,中国支公司不服上诉判决,向陕西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对本案作出()西中民二终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N元,中国支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向申请人履行上述请求事项,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支持。
此致
陕西省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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