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袁先生的委托,特指派本所李晓雅律师就贵单位延误交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4年2月8日,袁先生在贵单位预定了福特翼搏1.5 AT风尚型炫舞红SUV,并付定金人民币五仟元。贵单位告知四月底可提车。四月底至今,经双方多次反复沟通,贵单位一直以无车为由,拖延交车。
依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袁先生与贵单位之间产生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袁先生已支付定金来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贵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即四月底前按约定的车型交付车辆。贵单位以无车为由拖延交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十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不得已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单位进行索赔,包括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函告!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晓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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