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限公司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XXX授权,现就贵司延期交房,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法律问题,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XXX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告知函和数份收据。
据XXX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 贵司于2009年12月9日与XXX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商品房单价为每平米14137.61元,总金额为人民币498775元。并约定贵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房屋的交付,如若逾期交房超过60日,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承担自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贵司于2011年3月1日向XXX发出的告知函表示房屋将会延期交付,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依合同约定,贵司应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房屋,然而实际交房日为2011年7月2日。因此,贵司迟延交付日为92天,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2943.7元;
3、对于贵司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金,XXX多次要求贵司支付,然而贵司却避而不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贵司应向XXX支付人民币22943.7元的违约金。
望贵司收到本函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与XXX或本律师联系,妥善协商解决此事。否则,本律师将据授权循法律途径解决。届时,贵司不仅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还会给贵司造成额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失。望贵司审慎考虑并予以积极配合!
特此函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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