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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书
发表时间:2015-12-21 浏览次数:83

律师见证书

[2014]豫天律非字第008号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受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委托,指派安德波、牛志强律师就其订立《遗嘱》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如下证明材料:

1、XXX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

2、XXX的精神状况证明材料:河南省中医院诊断书;

3、XXX与XXX夫妻关系证明材料:郑州市XXX出具的《证明》;

4、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号房产证;

5、XXX身份证明文件;

6、见证人XXX、XXX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接待笔录及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委托人自愿订立遗嘱处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126号楼17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X号,房产登记名为XXX)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鉴于以上,本所律师见证:

一、遗嘱订立人XXXX自愿于2014年6月19日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接待室订立遗嘱,处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126号楼17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X号,房产登记名为XXX)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二、遗嘱订立人XXX意识清晰、语言表达能力正常,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遗嘱订立人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四、现场见证人XXX、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本见证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各保留一份。

声明:

本见证书不得作为委托人订立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1、《遗嘱》原件一份;

2、本见证书列举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址:郑州市金水区XXX71号院XX号楼14号

本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志自由,不存在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由于本人现在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由于本人书写困难,由安德波律师根据本人的口述代我书写本遗嘱,并由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安德波、牛志强两位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关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126号楼17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房产登记名为XXX),该套房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在本人离世后全部归由女儿XXX(身份证号:XXXXXXX)继承。

2、除上述财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本遗嘱一式三份,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各保留一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立遗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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