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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4-03 浏览次数:99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星,女,汉族,系被申请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中,男,汉族,现年50岁,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中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中因涉嫌非法收留被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3年*月*日被湘乡市**区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中的具体社会危害性的分析,特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中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中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老实诚恳,无违法犯罪记录。因亲人突发疾病去世,精神方面受到严重打击,加上嫌疑人属勤劳老实的庄稼汉,法律意识淡薄才无意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一直表现良好,悔改意识强烈。

二、刘某中出生于1963年,今年已满50岁,体瘦多病,曾因出现意外身体多处骨折,属于二级残废。鉴于其目前身体状况,恐难以承受羁押环境。

三、刘某中涉嫌罪名为非法收留被拐卖妇女罪,系非暴力性犯罪,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中的家属,申请人愿意以保证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也愿意缴纳保证金。

申请人保证犯罪嫌疑人刘某中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中一向忠厚老实,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家庭十分困难(属当地二级低保),健康状况堪忧,因此,恳请贵局考虑犯罪嫌疑人刘某中的实际情况,对其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湘乡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某星

201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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