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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应当保持的原则,你知道多少?
作者:律小咖 时间:2016-08-24 04:00

近年来,在优化发展环境的背景下,商事制度改革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等,自己创业当老板的门槛越来越低。据统计,其中绝大多数注册资金来自民间,小微企业更是发展迅速,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也在放宽,那么“住改商”到底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住改商”登记应保持合法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商业需求越来越多。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成为现实需求。《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也对上述现实需求作出了积极回应。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 “住改商”并非无禁止性规定。《环境污染噪声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对“住改商”设置了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从事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危化品经营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居民住宅内开展。

 

  在当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对于明确规定住宅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的省区市的登记人员而言,只有悉知哪些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有限制,申请时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在办理在“住改商”登记时做到有法有据,规范办理。

 

二、“住改商”登记应保持便民原则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改商”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签字或盖章,还应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才可办理营业执照。

 

  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与城建、卫生、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等的联系,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手续,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红利”。在鼓励全民创业的今天,对诸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等行业,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扶持。

 

  在办理“住改商”登记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写明该房屋为住宅,申请人只需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即认可这份申请是真实、有效的,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针对许多居民对“住改商”缺乏了解,害怕承担责任,不敢也不愿出具证明的情形,工商部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应加强沟通,广泛宣传《物权法》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引导广大居民对不影响居住环境的“住改商”申请给予支持,实现业主与商家和谐相处。

 

三、“住改商”登记应保持严管原则

 

  事前,工商部门应充分发挥登记窗口与办事群众联系密切的作用,向前来咨询或申请“住改商”登记的人员详细讲明伪造利害关系人签名或者骗取居委会证明文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促使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重要性、必须性,提醒其不要图一时之便而钻空子。

 

  事后,工商部门应建立“住改商”经营户台账,详细记载其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内容,并依据台账定期对商家进行回访,重点查看其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是否配合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是否对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有效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同时,要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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