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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6-07 18:04

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才颁布的。 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才颁布的。 从司法解释颁布两年以来各方面的反映看,基本上是满意的,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 从司法解释颁布两年以来各方面的反映看,基本上是满意的,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贯彻 执行的还比较顺利。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启动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呢? 执行的还比较顺利。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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