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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号:令1997年第103号
颁布日期:1997-12-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5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二条中两处“或强行拆除”字样。

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二十五条中“没收非法生产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字样。

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向未持有购买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

韵碌姆?睢!?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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