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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未婚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仍按《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惠府〔2002〕155号)第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标准。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收当地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政府的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2倍计算,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倍计算。有偿安置转移费上缴当地财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偿转移标准不再执行。

四、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职业技能培训问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和《惠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执行。

各县、区政府应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贯彻意见。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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