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秘〔2010〕55号 |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下级机关来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下级机关来文处理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下级机关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受理,审核登记。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来文严格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理;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各单位报送的所有涉及经费的请示,如属预算内列支部分,直接送市财政局;非预算内列支部分,应在文件中注明请求拨付经费的相关依据,如: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相关会议要求,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等。
三、各单位报送的所有涉及人事方面的请示、请求市政府表彰的请示,一律报市人社局统一进行办理或提出意见;涉及编制方面的请示,一律报市编办进行办理或提出意见。
四、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一般为3份,并应在成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凡能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能以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可不行文。
五、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不予签收登记:
(一)公文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时不是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签发人的;
(二)请示件未按要求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
(三)请示件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五)公文格式严重不规范,或公文内容严重错误的;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存在其他退文情形的。
六、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附部门间的协调意见或在文件中表述清楚,并提出办理建议。请示件经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核登记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分办意见,对应由行文单位先行协调但未协调的,或提出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建议的公文,根据请示内容分办至对应秘书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并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登记后退回呈报部门补充完善。其他请示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分办呈阅。
七、对单位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以“请示”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分办意见,交由对应秘书科室审核,提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或以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或以部门直接发文的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阅批后办理。
八、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部门提出反馈意见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此前做出的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超过时限未反馈的,市政府办公室将安排专人催办。对超过反馈时限并经催办而仍然不反馈的,交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进行督办,督办情况定期通报,并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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