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信政〔2008〕37号 |
颁布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此项工作政策、法规性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全力以赴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并持之以恒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期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日
信阳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任务
1、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根据《通知》精神,从时间上按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列出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二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要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三是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四是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六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纳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没有建立网站的市政府部门和潢川开发区,务必于今年3月底前建立网站。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4、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省出台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管理措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四、实施措施
1、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为日常工作机构。市政府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尽快指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2、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作为保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形式不定期地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以交流经验,促进工作,年底还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议(考核、评议办法另行制订)。
五、职责分工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发布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具体承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负责监督、考核、评议工作,编写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核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办法和经费计划。
5、市物价办会同财政局制定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
6、市保密局负责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并承担保密咨询、公开信息保密审核等工作。
7、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并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8、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学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9、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10、市直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1日至3月15日)
1、市政府办网络管理科已于2月29日将国务院第492号令和豫政办〔2008〕21号文件转发给各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于3月31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方案以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联系电话:6278192)。
2、3月20日前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此项工作。
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4月15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场所、设施的设置。
(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制定制度阶段(2008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在3月31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规章制度的编制、制订工作,并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市政府办网络管理科。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
拟于4月15日前对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试运行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1、4月15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4月30日前,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网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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