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11-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4〕22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意见
南宁市公安局(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尽快实现消防报警自动化及消防指挥管理现代化,提高对火灾初期的发现和报警速度,及时扑灭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
一、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南宁市区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重点单位和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和消防重点部位的确定,由市消防支队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办法
(一)联网用户采取自愿申请、消防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由市消防支队统一安排施工,分期分批进入网络系统。
(二)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联网用户,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由市消防支队批准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可在消防支队指导下进行整改以达到入网标准。
(三)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的要求。
三、运营商的选择
由市消防支队会同相关部门公开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实力最强,技术最先进、可靠,业绩最好的企业作为运营商。
四、联网时间
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首批联网在2005年春节前与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设在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监控终端应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费用一次性收取;联网后的设备维修、监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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