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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焦政办〔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为加快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力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对8个行业、8个区域的138个项目进行污染整治,年减排二氧化硫3.3万吨、烟尘1.2万吨、化学需氧量1.4万吨、氮氧化物4700吨;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75%以上,出境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污染整治和减排目标任务。

三、整治任务

(一)大气污染整治

1.推进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1)电力行业

2008年年底前,完成焦作电厂、中铝中州分公司等所有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2.8万吨以上的能力,确保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对除尘设施进行同步改造,推广袋式除尘等先进除尘工艺,确保烟尘排放达到河南省地方控制要求;在电力企业推行低温燃烧等技术;电力企业退役的粉煤灰场,落实覆土绿化措施,恢复生态功能。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治理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地方控制要求:烟尘浓度≤100mg/m3、二氧化硫浓度≤400mg/m3,焦作电厂1号机组、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要实现减排二氧化硫1.38万吨,焦作电厂3-6号机组要形成年减排氮氧化物4700吨的能力,削减大气污染负荷。所有电力企业要全部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关闭小火电机组等落后产能。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和焦作市与河南省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计划,依法关停小火电机组。

(2)建材行业

优化水泥企业工业布局,对城区单独进行熟料粉磨生产的工段逐步实施搬迁,减少城区工业粉尘排放负荷。耐火材料行业在2008年9月底前,对燃煤炉窑实施煤制气或清洁能源改造。同时,对市区或位置敏感、污染问题突出的水泥、耐火和陶瓷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加强已关闭水泥生产线的监管,防止反弹。

(3)冶金行业

电解铅行业在2008年10月底前,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碳素行业在2008年10月底前,配套建设双套电捕集除尘装置,完善备用电除尘设施。钢铁行业,改造完善配套的除尘设施,逐步开展对高炉煤气等可燃气体的综合利用,粉尘、废渣等废弃物全面实现综合利用。

(4)铁合金、电石和刚玉等行业

2008年10月底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电石和刚玉等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电石和刚玉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铁合金、电石和刚玉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1)开展8个重点扬尘区域的综合整治。对沁阳市西水路区段、焦克路沁阳段、焦克路博爱段、郑常路博爱段、博爱县松林大道区段、银河大道山阳和马村段、中站西部区域道路、北部太行山区各类采矿企业,进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对以上区段和区域内碱渣、粉煤灰、电石泥、煤矸石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道路沿线企业物料堆场要实行仓储或建设防风抑尘网;企业粉状物料运输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抛洒扬尘;企业厂(场)区至主要公路干线的通道要硬化,并落实防扬尘措施。企业粉尘排放点源采取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辖区内道路和北部山区矿山开采企业加强管理,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2)对城区范围内采石场、石灰窑、陶土厂、水洗沙厂、粉煤灰砖厂等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五个城区范围内的石灰窑、陶土厂、水洗沙厂、粉煤灰砖厂等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划要求、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实施关闭取缔,对环保设施不全、扬尘污染严重的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

(3)加强企业“三堆”的监管。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的煤堆、渣堆、料堆等必须实行仓储等封闭式管理,禁止露天堆放,企业所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各种物料、废渣堆场必须实施覆盖,建设喷淋设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大型物料堆场在安装喷淋设施的同时,还要建设防风抑尘网,防止扬尘污染。固态粉料或含粉料颗粒物的传输、转移也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4)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比例,强化城区道路运输抛撒监管,防治交通运输扬尘污染。

3.推广使用集中供热,淘汰燃煤锅炉

(1)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加快集中供热和管网工程建设,扩大城区范围内热力企业的供热范围。

(2)淘汰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覆盖区域内已具备供热条件的所有10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关闭,一律改用集中供热。结合我市燃气管网建设进度,不能使用集中供热但具备煤改气条件的锅炉,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4.实施煤质管制工程,严格控制燃用高污染煤炭

(1)继续加大煤质管制力度。所有用煤单位必须使用全硫份≤0.5%、灰份≤20%的优质煤炭。所有型煤加工企业必须在型煤生产过程中添加固硫剂,使可排放硫份≤0.3%,对不添加固硫剂、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2)严厉打击掺假、销售劣质煤炭产品等不法行为,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对型煤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

(3)继续对重点燃煤大户燃煤的含硫量、含灰量进行强制检测,并对燃用高污染煤炭的企业依法处理。

5.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市公安、环保部门要联合执法,建立机动车源头把关机制和新车准入机制;开展机动车尾气年检、路检和抽检,对检测发现尾气超标的车辆实行限期治理,凡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报废。

(二)流域水污染整治

1.造纸行业

加强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造纸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省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治理的通知》(豫环控〔2005〕3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所有废纸造纸行业废水COD排放浓度达到70mg/L以下。

2.皮毛(制革)行业

改进皮毛制革生产工艺,减少含铬废物的产生。推广环保型皮化材料的应用,采用低铬或无铬鞣制工艺,加强皮毛(制革)生产企业的废水深度治理,推行集中制革、厂内污水分类治理与区域污水集中治理,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逐步在全市推广无铬生物鞣剂的使用,直至杜绝含铬鞣剂的使用。对皮毛(制革)加工产生的脱脂、浸灰脱毛、铬鞣等废水必须采取单独处理技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皮毛(制革)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皮革(皮毛)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38号)要求。皮革(皮毛)行业COD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0mg/L和15mg/L以下。

3.化肥(化工)行业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肥(化工)企业分别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化肥(化工)行业COD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达到70mg/L和25mg/L以下。

4.酿造、制药、食品等其他水污染行业

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

5.环境基础设施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以及焦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全面投运,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按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污水收处率要达到75%以上,2008年6县市污水处理厂要实现COD减排8100吨,充分发挥其减排效能。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6.环境问题突出乡镇(办事处)

继续对全市存在环境突出问题和环境敏感问题的乡镇(办事处)实施挂牌督办,完善加压驱动机制,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和环境敏感问题,化解环境安全隐患。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规范整治北部山区采矿企业

全面启动北部太行山区各类采矿企业的环境整治,开展采矿企业的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建档工作。采矿企业选址和规模必须符合《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按照《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清理整顿辖区内沿太行山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杜绝乱采滥挖。环保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采矿企业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开展污染防治。新建采矿企业严格环境准入,鼓励规模化开采。

2.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生态县和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

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削减污染负荷。各县(市)区要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划定禁养区,同时治理一批省定规模以上养殖场,从中选择1-2家以沼气或沼气发电为主要治理模式,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四)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源地保护规定要求,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对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排污口进行清查取缔。完成《焦作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做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五)以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1.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类固废的综合利用,减少市区北部水源补给区固废堆存量,减轻对地下水的污染影响。

2.强化企业层清洁生产意识,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对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六)加强噪声污染整治

加大对工业、交通、生活、建筑施工、商业等噪声的监管和整治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创造安静、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污染整治任务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和企业,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确保任务完成。

(二)建立督查体系,保证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污染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全市污染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市环保部门成立专业督查组,逐月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台帐,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整治工作;对问题比较突出、整治进度缓慢的区域和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体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加大考核力度,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依据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企业布局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对造纸、电力、化工(化肥)、皮毛(制革)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科学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合理分配减排任务。对国控、省控等排放总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实施排放总量监控,建立月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强化重点企业排放情况的监控监测,对超过总量排放指标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直至关闭企业。在年终考核中,对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成效较差的地方和企业,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四)强化监管,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加强环境现场执法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率。继续在重点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对企业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推行市场化运营,对市场化运营效果显著的企业和运营公司,市环保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道路,各县(市)要完成1-2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污染问题严重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项目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对应关闭的生产线或污染企业,发现大幅度超标排污的,一律提前予以关闭。

(五)加大投入,多方筹措污染整治资金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污染整治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也要筹措资金,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力度,环保专项资金要向有污染整治任务的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六)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监督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整治工作进行视察,全市的污染整治工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开辟专栏大力度宣传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通过典型引导,营造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任务分解表

2.焦作市2008年环境污染整治市直部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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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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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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