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7-06-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驻湘各部队、军事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株洲预备役师,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驻湘部队、民兵在参加我省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做好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指挥。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为本区域的军事牵头单位,在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任务区内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的工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要有同级军事部门的领导参加。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民兵要接受
本任务区军事牵头单位的领导,服从调动和指挥;抢险救灾现场的具体救援行动,要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省军区将自受灾地区派出前线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域内部队、民兵的行动,当地政府和军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省军区前线指挥所开展工作。
二、关于动用部队、民兵的审批权限。发生局部性的险情、灾情,需动用本区域内的部队、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应提出申请,并与同级军事部门分别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待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军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紧急时,可边
行动边报告。需调用外地部队、民兵支援本区域的抢险救灾,应及时上报并申请用兵的数量和兵种类型,由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协调。
发生全局性的险情、灾情,需动用省内部队、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省军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报上级军事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部队、民兵的行动。需调用驻省外部队和特种装备支援我省抢险救灾,由省政府、省军区向国务院和上级军事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
,由省军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关于衔接协调。组织部队、民兵执行枪险救灾任务,要注重搞好4个环节的衔接协调:一是准备阶段。上级军事部门要给执行任务的部队、民兵明确执行任务的种类、地点和所需兵力,必要时指定行军路线;二是开进阶段。军事牵头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抢险救灾指挥机
构,地方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要指派交警人员到部队、民兵驻地执行引导任务,并按行政区域搞好交接,保证部队、民兵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动用兵力较多且路程较远时,由省军区商后勤19分部和有关军、地单位做好车辆中途加油的准备;三是执行任务阶段。部队、民兵到达执行任务区域
时,当地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要及时派出联络人员和向导,给执行任务的部队、民兵明确具体任务,并做好执行任务的有关准备,保证部队、民兵能尽快投入和展开工作;四是回撤阶段。部队、民兵的撤出时间由当地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意见,报上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和军事部门批准,由
部队、民兵具体组织实施。部队、民兵撤出前,要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避免发生遗留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部队、民兵做好回撤的有关工作,确保部队、民兵顺利返回原驻地。
四、关于后勤保障。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参加抢险救灾部队、民兵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及时为部队、民兵提供必要的气象、通信、食宿、油料、交通、卫生防疫和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等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队、民兵要增强自身保障能力,准备必要的抢险救
灾器材和生活必需品,保证到达灾区后能迅速和持续展开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19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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