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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延州政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7-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延州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0〕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0〕4号),推动我州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金融支持

(一)对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延边银监分局、州人民银行从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从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争取。

(三)由州、县(市)政府筹资,用于增加两级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对县(市)政府增资或注资担保机构,州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所需资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争取。

(四)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由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

(五)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负责。

二、财税支持

(六)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七)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负责落实。

(八)2010—2012年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并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此项工作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落实。

(九)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落实。

三、优化结构

(十)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地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地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度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争取。

(十一)由州、县(市)政府建立新兴产业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小企业,各有关部门在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此项工作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

(十二)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级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由州工商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

(十三)对产品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产品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由州质监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

(十四)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其申请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此项工作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落实。

(十五)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从事的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每件申请可给予4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从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争取。

(十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在法定折旧率基础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此项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项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落实。

四、创造环境

(十八)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州内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此项工作由州财政局牵头落实。

(十九)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此项工作由州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十)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指标。凡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地税局落实。

(二十一)支持我州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展销给予补助;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实行年费资助。所需资金从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按季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此项工作由州统计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

(二十三)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全州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由州、县(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软环境办公室参加,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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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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