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WTO事务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为全面完成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市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通化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市政府职能转变

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7项)。

1.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财政局负责)

3.制定市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办、农委“三定”规定。(市编办负责)

4.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市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市人社局负责)

5.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协调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6.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市编办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8.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编办牵头,会同市农委、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研究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队伍的整合与设备划转等问题。(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10.对已经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上述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11.根据国家对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减少、合并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在完成卫生计生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4.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本部门职能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市编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15.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市编办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

16.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市法制办负责)

17.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市编办负责)

(二)2015年工作任务(共19项)。

1.根据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整合我市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问题。(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根据国家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职责的意见,明确我市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问题。(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根据国家出台的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市法制办负责)

4.市政府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改进社会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制度规范等),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

5.按照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意见,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6.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市发改委、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7.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文广新局、民政局、农委、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8.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市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取消市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市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10.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市发改委会同市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2.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根据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市的落实工作。(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根据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市的落实工作。(市发改委、质监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组织落实好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等,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工信局、金融办、地税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6.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办负责)

18.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务公开协调办、法制办、监察局分别负责)

1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市发改委、地税局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2016-2018年工作任务(共6项)。

1.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法制办、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会同市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市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省政府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科(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科(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5%(综合类科室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25%)。不设置3名编制以下的内设机构。

4.人员编制配备。跨部门调整职能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改革后部门的工勤编制,根据只减不增的原则,按照改革前实有工勤人数重新核定。

5.领导职数核定。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编发〔2014〕7号)要求,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2—3名的标准核定,工作任务较重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设置系统党委或派驻纪检组的部门,按市本级部门副职级别核定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为3名(含3名)的科(室)设1职(1正);4至7名的设2职(1正1副);8名(含8名)以上的设3职(1正2副)。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

6.相关政策。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的,允许暂超职数配备,今后逐步消化解决,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综合类、保障类、人事党务管理类等内设机构超出新核定领导职数的人员,可调整到业务类内设机构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要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整合、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二)“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商。

2.“三定”规定指导组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4.经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提请市编委会审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抓好“三定”规定的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并结合“三定”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理顺内部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制定部门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报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政府办负责提出加强印章管理、保密工作及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市编办负责提出机构改革检查验收的意见;市档案局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方面的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提出机构改革中有关干部人事政策的意见;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振兴通化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任务分工中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职能转变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目标责任制,年终由市绩效评估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决不允许发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正确的改革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改革、人人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